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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用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1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用氧广泛应用于临床,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患者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监管,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使用监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着手对医疗机构集中供氧系统氧源的分子筛制氧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对达不到器械标准的,要立即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严把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审批关。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程序进行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的审批,确保审批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开展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涉及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医用氧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国家局将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医用氧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局主管部门反映,保障工作的有效顺利开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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